美国城市总体规划是在以地方区划条例为主导的规划体系弊端凸显的背景下兴起的,意在对于城市发展进行宏观、长期的谋划、克服狭隘的地方主义思维,并通过与区划相联系的方式间接引导和约束用地开发行为,主要有“规划相符论”和“规划因素论”两种制度模式。我国规划法律制度对于城市总体规划作出了“强制性内容”与“非强制性内容”的二元划分,与美国经验有一定相似性,但是联系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制度仍有待精细化以期将总体规划落到实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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